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2417號
TPAA,96,裁,2417,200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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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417號
上 訴 人 奧傑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12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669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 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事件 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 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 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二、本件上訴人民國(下同)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9萬3,927元,列報其他 費用166萬7,969元,其中66萬4,780元(下稱系爭支出)是 其於SARS期間應客戶要求,於交貨前作特殊抗菌處理之費用 。經被上訴人初查以系爭支出係生產醫療用品所使用之抗菌 劑,係屬製造成本,乃轉列營業成本核計,核定其他費用為 100萬3,189元(1,667,969元-664,780元=1,003,189元, 營業成本則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上訴人就被上訴 人核定將系爭支出轉列營業成本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經原審以:上訴人9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系爭支出 ,係上訴人於SARS期間應客戶要求,就其所生產之醫療用品 於交貨前作特殊抗菌處理,以提高商品之抗菌效果,故系爭 支出乃依契約約定,為使該醫療用品達到可售狀態,所發生 之必要支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頒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3點、第10點,自屬商 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2條規定之營業成本,是被上訴人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0條後段規定轉列 製造成本核計,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 語,而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之判決。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以:醫療用品在生產過程中本無須加入「特 殊抗菌劑」即屬已完成生產程序;又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師研究發展基金會頒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 3點、第10點,所謂成本之認定係指產品達到「可售」或可 用於生產之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成本。本件上訴人為因 應SARS疫情,而將達於可售狀態之產品加入抗菌劑,是該抗 菌劑非屬成本之一部分,應列於其他費用,方為正確。況加 入抗菌劑之費用係由上訴人自行額外吸收,故將之帳列為其 他費用,當無不合云云。
四、本院按:「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 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 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 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 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左列九類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 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 理及總務費用等項。」「營業成本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 供勞務而應負擔之成本...一、銷貨成本:指銷售商品之 原始成本或產品之製造成本。...。」「營業費用指本期 內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費用;」復分別為商業 會計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 則第32條、第33條前段所明定。可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之內容,已經上述法規為明確之規定;至營利事業之支出, 性質上究應歸屬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則屬應依個案整體情 況予以判斷之事實認定問題,尚與法律見解之原則性無涉。 故上訴意旨針對原審判決維持被上訴人將系爭支出自上訴人 列報之營業費用轉正為營業成本之指摘,於本件即無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 ,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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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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