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欠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1808號
TPAA,96,判,1808,200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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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808號
上 訴 人 鵬濱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註銷欠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以該公司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 由,申請註銷欠稅。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被上訴人以該公司 清算程序並未合法完結,法人人格仍未消滅,乃以民國(下 同)94年6月24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40035051號函否准上訴 人所請。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按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 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 分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此有財政部79年10月27日台財稅 第790321383號函及80年2月21日台財稅第801241743號函釋 在案。次按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之各有關規定,係授權由 所在地之普通法院審核,故清算是否合法,該公司所在地之 法院始有權限加以論斷,公司如經法院依法核准清算完結備 查,除有不合法之情事經原法院或其上級法院依法撤銷外, 該已核准之清算完結自應有其合法性,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均 無權否定效力。如認其清算程序於法不合,應由被上訴人洽 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撤銷該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 之裁定,令其重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結前,其法人人格始 未消滅。如未依前開說明洽請法院撤銷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 之裁定,其清算程序既已終結,不能再對法人人格已告消滅 之公司課徵稅款及罰鍰,財政部67年1月25日台財稅第30525 號函亦有明確釋示。本件上訴人業經依法辦理清算完結,依 前開函釋,上訴人未獲分配之欠稅依法應得予以註銷。原處 分及原決定與公司法之有關規定有所違背。查本件上訴人前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12月27日中院洋民經90司101字第1 01484號函核准清算完結備查在案,則上訴人公司之法人人 格已歸於消滅。本件被上訴人並非公司法授權之主管機關,



其對於上訴人清算之事務,依法應無審究合法與否之權限, 更不得越權推翻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准清算完結之合法 性。被上訴人不依法洽請法院撤銷本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 上訴人請求依法註銷欠稅,於法即無不合等語。三、被上訴人則以:本件上訴人雖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 12月27日中院洋民經90司101字第101484號函准予清算完結 備查。惟查上訴人公司87、88及89年間均無申報交易事項, 而其86年12月31日結算申報資料載明資產總額計1,886萬7,5 01元,其中含現金及銀行存款116萬1,993元,未見提供分配 ;另應收帳款892萬5,019元、存貨258萬6,412元、預付費用 415萬元及存出保證金160萬1,000元等具變現性之資產亦均 未據處分,違反公司法第84及87條應了結現務及檢查財產等 規定,是其清算程序顯未合法完結。又依司法院秘書長84年 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意旨,向法院聲報清算 完結僅係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生清算完結 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為準。上訴人雖報經 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前開多項事務未了而未完 成合法清算,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法人人格仍未消 滅,所欠稅款自不得註銷,上訴人所訴顯係誤解。另被上訴 人是否有無審究該清算實質合法與否之權限,依前揭司法院 秘書長函釋意旨,清算程序有不合法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不 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仍得逕對其欠稅繼續追償。 本件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註銷欠稅申請,依法並無不合等語 ,資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解散之公 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結 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為公司法第25及民 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 東會承認後,應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 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 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以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 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 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次按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程序,係 屬非訟事件,法院為准予備查,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 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 算而定,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 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 故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 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本件經查:上訴人係於72年4月13 日設立,登記代表人為甲○○,於87年9月30日即已擅自歇



業,89年間始由其負責人任清算人並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89年10月24日中院洋民經89司180字第87163號函准予清算 人就任備查。被上訴人則以89年12月27日中區國稅徵字第89 0076414號函清算人申報債權計350萬4,768元,已處分資產 所得款項17萬8,283元,扣除清算費用8萬元後之餘額9萬8,2 83元開立90年5月3日臺灣銀行支票乙紙償付部分欠稅後,報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12月27日中院洋民經90司101字 第101484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有鵬濱貿易有限公司查詢 之基本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10月24日中院洋民經89 司180字第87163號函民事庭函、被上訴人89年12月27日中區 國稅徵字第890076414號函、支票及繳款書影本附卷可稽。 次查上訴人86年12月31日結算申報資料載明資產總額計1,88 6萬7,501元,其中含現金及銀行存款116萬1,993元,未見提 供分配;另應收帳款892萬5,019元、存貨258萬6,412元、預 付費用415萬元及存出保證金160萬1,000元等為具變現性之 資產均未據處分,足見上訴人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 ,惟並未依法清算完結,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被上 訴人認定上訴人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尚無不合。至上訴人 主張法院清算完結之備查應有其拘束力及被上訴人有無審究 該清算合法與否之權限乙節。經查上訴人所引之財政部79年 10月27日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及80年2月21日台財稅第80 1241743號函釋,係以「依法清算完結」為要件,與本件形 式上雖已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但實際上並未完成清 算之情形不同。欠稅之上訴人已否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 財產可資抵繳欠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判 斷之,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係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 之確定力,其是否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 法清算」為定。故上訴人雖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 ,惟因前開多項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自不生清算完 結之法律效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自無從准予註 銷,上訴人之主張尚不足採。是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 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訴請撤銷,並將欠稅予以 註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資為其判斷之論據。五、本院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為公司法第25及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公司於清 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應向法院聲報備查,惟 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 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以是否完成 「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



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查上訴人86年12 月31日結算申報資料載明資產總額計1,886萬7,501元,其中 含現金及銀行存款116萬1,993元,未見提供分配;另應收帳 款892萬5,019元、存貨258萬6,412元、預付費用415萬元及 存出保證金160萬1,000元等為具變現性之資產均未據處分, 足見上訴人雖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惟並未依法清算 完結,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清 算程序未合法完結,尚無不合。次查上訴人所引之財政部79 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及80年2月21日台財稅第 801241743號函釋,係以「依法清算完結」為要件,與本件 形式上雖已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但實際上並未完成 清算之情形不同。欠稅之上訴人已否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 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 判斷之,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係備案性質,並無實質 上之確定力,其是否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 合法清算」為定,已如上述。故上訴人雖報經管轄法院准予 清算完結備查,惟因前開多項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 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效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 自無從准予註銷等情,業經原判決敘明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 之事由,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原詞加以爭執,殊無 足取。綜上;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 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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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濱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