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1772號
TPAA,96,判,1772,2007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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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772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9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為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線西區○○○○道系統之 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該工業區○○○○道有關事宜,被上訴 人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於民國(下同)94 年4月21日15時25分派員前往稽查,於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採 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220mg/L (毫克/公升),不符合 放流水標準所定化學需氧量100mg/L(毫克/公升)之限值,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遂依同法第40條 對上訴人裁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94年8月 5日前完成改善。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意旨略以:(一)為確保檢測結果之正確 性,環保署公佈之水質檢測方法總則規定,化學需養量檢測 之樣本,應添加硫酸使水樣PH值小於2,並應放置於攝氏4度 以下之暗處,水樣最長保存期限亦不得超過7天。被上訴人 自應提供存放樣品之冰箱溫度表、水樣接收紀錄表、實驗室 水樣取用表、實驗室烘箱溫度紀錄表等表冊資料,以證明被 上訴人確已遵守上開作業程序規定。(二)依財團法人全國 認證基金會就實驗室認證查詢資料所示,被上訴人就化學需 氧量所取得之認證僅有「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迴 流滴定法」1項。至於專門用於檢測水樣含有高濃度鹵離子 之「含高濃度鹵離子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 流法」,被上訴人並未取得認證,被上訴人之檢測機關顯然 不具備檢測系爭水樣之能力。又被上訴人竟將原採水樣稀釋 後混充為一般水樣,以「密閉迴流滴定法」進行檢測,當然 造成檢測結果之誤差。而水樣檢測結果為本件裁罰處分之重 要依據,被上訴人引用錯誤之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上訴人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之基礎,顯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屬無法補 正之重大瑕疵,則原處分之作成即屬無效而應予廢棄。(三



)被上訴人固主張其就所採水樣先經稀釋後再依「密閉迴流 滴定法」進行檢測,惟依環保署環境檢驗所網站所揭示之資 訊,進行檢測化學需氧量(COD)時,若原採水樣鹵離子濃 度大於2,000mg/L,縱經稀釋,仍應依重鉻酸迴流法進行測 試,而無另行變換其他檢測方法之餘地。蓋「密閉迴流滴定 法」之適用範圍後段固規定「待分析水樣中,若鹵離子濃度 過高或COD值太大時,則須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測」, 惟「密閉迴流滴定法」第3步驟第4小節後段規定則為:「惟 當鹵離子濃度大於2,000mg/L時,本方法即不適用」,是稀 釋後再為檢測之前提仍以原採集受檢測水樣之鹵離子濃度小 於2,000mg/L為限,若超出上開標準值,根本「無密閉迴流 滴定法」適用之餘地。又,倘任何高濃度鹵離子水樣均可於 稀釋後採用檢測法二進行檢測,則環保署根本毋需針對高濃 度鹵離子水樣公告其特殊檢測方法,亦毋需以專用設備進行 檢測,被上訴人上開系爭水樣檢測過程顯然具有嚴重且無法 補正瑕疵,被上訴人復據以作成本件裁罰處分,顯然違反行 政程序法,應予廢棄。(四)被上訴人之實驗室未具備高濃 度鹵離子水樣之檢測能力及設備,亦未經過「含高濃度鹵離 子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檢測項目之認證,則其檢驗結 果之正確性即難以期待。被上訴人於不具備檢測能力之情況 下作成初步檢測後,竟未依法通知上訴人陳述意見,致使上 訴人喪失對所採水樣之檢測提請另行鑑定、舉證或說明,則 原處分之作成顯具有重大瑕疵。是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應予 以撤銷等語。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所採用之檢測方法錯 誤、致檢測結果亦有錯誤云云。惟查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水中 COD檢測方法有數種,彰化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採用之方法 為「NIEA W517.50B密閉迴流滴定法」,該方法適用範圍為 「待分析水樣中,若鹵離子濃度過高或COD值太大時,則需 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測。」是彰化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 針對該水樣適當稀釋後才予檢測,檢測數據正確無誤,上訴 人所稱因檢測方法有誤影響檢測結果云云,顯屬誤會。次查 由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針對本案之審核及簽會意見略以:「一 、樣品編號9404W14水樣之氯鹽濃度雖為2,700mg/L,係屬高 鹵水樣,惟彰化縣環保局於檢驗時,已將該樣品稀釋兩倍, 其氯鹽濃度小於2,000mg/L,且所使用之重鉻酸鉀消化液亦 依NIEA W517.50B方法規定添加硫酸,故已無氯鹽干擾問題 。二、該檢驗所使用之消化管,其樣品取樣、氧化劑及酸之 添加量亦依方法規定執行,且該批次檢驗之品管品保數據皆 符合檢驗方法規定。三、本署公告『水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



密閉迴流滴定法(NIEA W517.50B)』之二、適用範圍略以 『待分析水樣中,若鹵離子濃度過高或COD值太大時,則需 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測』故彰化縣環保局所提供之檢測 資料判斷,該批次檢測應無疑義。」乙節,足證彰化縣環保 局環境檢驗課採用之檢測方法無疑義。又查上訴人所檢附之 檢測技術交流中,所交流之檢測方法為「NIEA W516.52A」 及「NIEA W515.53A」,並非彰化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所採 用之「NIEA W517.50B」,是上開交流資料於本件並不適用 。綜上,本件依彰化縣環保局檢測結果證實上訴人之放流水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證明確,上訴人之 訴實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按「...污 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 合放流水標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查:(一)彰化縣 環保局於94年4月21日15時25分派員前往彰濱工業區上訴人 之污水處理廠稽查,於污水處理廠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系 爭污水樣品之化學需氧量為220mg/L(毫克/公升),不符合 放流水標準所定化學需氧量100mg/L(毫克/公升)之限值, 此有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稽查紀錄、化學需氧量檢驗紀錄表 、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又彰化縣環保局於上開時日派員前 往稽查時,已會同上訴人現場人員梁鑫鉛於放流口採樣,並 依品保品管之規定,添加硫酸使水樣PH值小於2,且置放於 攝氏4度以下之暗處貯藏。上開稽查過程由稽查人員載明於 水污染稽查紀錄,並經上訴人現場人員梁鑫鉛簽名確認無誤 。顯見上訴人現場人員對於採樣、稽查並無異議,本件稽查 、採樣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又彰化縣環保局於94年4月21 日採樣後旋即送驗,彰化縣環保局檢驗室於94年4月25日實 施化學需氧量檢驗,並未超過7日之保存最長期限;且依卷 附之水質水量檢驗結果登記表、化學需氧量檢驗紀錄表、個 人工作日誌、儀器校正報告書、天平使用校正紀錄表、冰箱 溫度登錄表、溫度計校驗紀錄表等資料,足證彰化縣環保局 人員之稽查、採樣、樣品保存皆依環保署規定之作業程序辦 理,檢驗作業亦已依環保署公告之檢驗方法(NIEA W517.50 B)執行。上訴人既未提出何種具體事證指摘被上訴人之採 樣、檢測之程序有何違法之處,僅以推測之詞質疑被上訴人 檢測程序違法,自非可採。(二)次有關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未使用含高濃度鹵離子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即「重



鉻酸鉀迴流法」之檢驗方法檢測系爭水樣,其檢測方法顯然 錯誤,檢測結果亦不正確;被上訴人竟據此對上訴人裁罰, 即屬違法乙節。惟查環保署公告之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 有「重鉻酸鉀迴流法」及「密閉迴流滴定法」等數種,彰化 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採用之方法為「NIEA W517.50B密閉迴 流滴定法」,依環保署之公告,該方法適用範圍為「本方法 適用於鹵離子濃度小於2,000mg/L,COD值介於20至450mg/L 水樣之分析。待分析水樣中,若鹵離子濃度過高或COD值太 大時,則須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測。」本件水樣之氯鹽 濃度雖為2,700mg/L,係屬高鹵水樣,惟彰化縣環保局於檢 驗時,已將該樣品稀釋2倍,其氯鹽濃度小於2,000mg/L,且 所使用之重鉻酸鉀消化液亦已依規定添加硫酸,故已無氯鹽 干擾問題。該檢驗所使用之消化管,其樣品取樣、氧化劑及 酸之添加量亦依方法規定執行,且該批次檢驗之品管品保數 據皆符合檢驗方法規定,足證被上訴人所屬環保局環境檢驗 室所採用之檢測方法及檢測之程序均符合法令規定,是上訴 人之主張並不可採。(三)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並不具備 高鹵濃度檢測能力及設備,其檢測結果之正確性顯有疑義, 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有悖乙節。惟查:本件被上訴人所屬環保 局環境檢驗室因沒有含濃度鹵離子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 「重鉻酸鉀迴流法」之設備,是被上訴人並未依該方法檢測 水樣。故其是否具備上開重鉻酸鉀迴流法檢測法之能力,與 本件檢測無關。又查被上訴人所屬環保局環境檢驗室已將水 樣稀釋後使用環保署公告規定之「密閉迴流滴定法」來檢測 ,已如前述,是本件即無另送請專業認證機構進行檢測之必 要。再查彰化縣環保局就「密閉迴流滴定法」已取得認證許 可,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名錄附卷可憑, 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之檢測單位對採集自上訴人處所之水樣 ,以密閉迴流滴定法來檢測顯已具備檢測能力。準此,彰化 縣環保局依據環保署公告之「密閉迴流滴定法」進行檢測, 該檢測數據正確性應無疑義,其所得之檢驗結果自足以作為 處分之依據,亦無違上訴人所指信賴保護原則之規定。(四 )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作成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前未給予陳 述意見之機會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所屬彰化縣環保局於94年 4月21日至現場稽查後,已請上訴人於94年4月28日前陳述意 見,此有該水污染稽查紀錄附卷可考,上訴人之主張顯有誤 會。(五)至上訴人所檢附之檢測技術交流資料,該資料中 所提之檢測方法為「NIEA W516.52A」及「NIEA W515.53A」 ,並非彰化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所採用之「NIEA W517.50B 」檢測方法,是其交流資料與本件無關。從而,被上訴人所



為之原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上 訴人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資為其判斷 之論據。
五、本院按:「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 構辦理。」固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所定。惟查彰化 縣環保局環境檢驗課係依法設立之檢驗單位,自屬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之檢驗機構。又彰化縣環保局就「密閉迴流滴定法 」已取得認證許可,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 名錄附卷可憑,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之檢測單位對採集自上 訴人處所之水樣,以密閉迴流滴定法來檢測顯已具備檢測能 力。準此,彰化縣環保局依據環保署公告之「密閉迴流滴定 法」進行檢測,該檢測數據正確性應無疑義,其所得之檢驗 結果自足以作為處分之依據,亦無違上訴人所指信賴保護原 則之規定等情。業經原審依法認定在案。且環保署環境檢驗 所針對本案之審核及簽會意見,亦以彰化縣環保局所提供之 檢測資料判斷,該批次檢測應無疑義。故上訴意旨猶以:本 件被上訴人所屬檢測單位並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 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亦未就其檢測基本能力事項取得許 可證;被上訴人既未具備相關之檢測能力,亦未依上開水污 染防治法規定將水樣委託經認證之檢驗機構進行檢測,顯已 違法。詎被上訴人仍執意自行實施檢測,並作為原處分之依 據,則原處分亦屬違法。原判決對此竟未查明,亦未依法撤 銷原處分,亦有判決違背法令之瑕疵等語,加以爭執,依上 開說明,核無足取。次查彰化縣環保局於上開時日派員前往 稽查時,已會同上訴人現場人員梁鑫鉛於放流口採樣,並依 品保品管之規定,添加硫酸使水樣PH值小於2,且置放於攝 氏4度以下之暗處貯藏。上開稽查過程由稽查人員載明於水 污染稽查紀錄,並經上訴人現場人員梁鑫鉛簽名確認無誤。 顯見上訴人現場人員對於採樣、稽查並無異議,本件稽查、 採樣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又彰化縣環保局於94年4月21日 採樣後旋即送驗,彰化縣環保局檢驗室於94年4月25日實施 化學需氧量檢驗,並未超過7日之保存最長期限;且依卷附 之水質水量檢驗結果登記表、化學需氧量檢驗紀錄表、個人 工作日誌、儀器校正報告書、天平使用校正紀錄表、冰箱溫 度登錄表、溫度計校驗紀錄表等資料,足證彰化縣環保局人 員之稽查、採樣、樣品保存皆依環保署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檢驗作業亦已依環保署公告之檢驗方法(NIEA W517.50B )執行等情,亦經原審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事由, 核與證據及論理法則均無違,足見被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確已遵守上開作業程序規定。是上訴人上訴意旨 謂:上訴人請求原審命被上訴人提出相關資料,以明瞭被上 訴人是否確已遵守上開作業程序規定。惟被上訴人並未提出 ,原審法院亦未命被上訴人提出或依職權調查,於事實尚未 明瞭之情形下逕為判決,原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瑕疵云 云。自屬誤解而無足採。末查環保署發布之水中化學需氧量 檢測方法-密閉迴流滴定法第2點關於適用範圍,已明訂若滷 離子濃度過高時,須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測。足見採水 樣鹵離子濃度大於2,000mg/L,如經稀釋,仍得依密閉迴流 滴定法加以檢測,不因有其他檢測方法而排除該種檢測方法 。至各種檢測方法檢測結果,縱有誤差,惟其誤差在法定容 許範圍之下,其檢驗結果仍屬可採。又查上述密閉迴流滴定 法第3點關於干擾部分第4款部分,雖有「當鹵離子濃度大於 2,000mg/L,本方法即不適用」之規定,然此係關於干擾排 除之規定,亦即鹵離子濃度大於2,000mg/L,不適用直接加 入硫酸汞予以排除之規定,而應回歸第2點所定先予適當稀 釋後再予排除之規定,從而上訴意旨猶執原詞稱:「密閉迴 流滴定法」之適用範圍後段固規定「待分析水樣中,若鹵離 子濃度過高或COD值太大時,則須予適當稀釋後才能進行檢 測」,惟「密閉迴流滴定法」第3步驟第4小節後段規定則為 :「惟當鹵離子濃度大於2,000mg/L時,本方法即不適用」 ,是稀釋後再為檢測之前提仍以原採集受檢測水樣之鹵離子 濃度小於2,000mg/L為限,若超出上開標準值,根本「無密 閉迴流滴定法」適用之餘地。又倘任何高濃度鹵離子水樣均 可於稀釋後採用檢測法二進行檢測,則環保署根本毋需針對 高濃度鹵離子水樣公告其特殊檢測方法,亦毋需以專用設備 進行檢測,被上訴人上開系爭水樣檢測過程及方法顯然違法 ,檢測結果亦顯有錯誤而不足採。原判決竟泛言被上訴人得 以「密閉迴流滴定法」實施檢測,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瑕疵 等語,依上開說明,顯屬誤解而無足取。綜上;原審斟酌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 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 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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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