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449號
PCDM,106,審易,1449,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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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書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
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書緯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22時27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前,與告訴人周坤 明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電擊棒攻擊告訴人 ,致告訴人受有腹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 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 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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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