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甲○○
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不動產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