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96年度,93號
ILEV,96,宜補,93,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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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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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