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