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廣告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6年度,2411號
SLEV,96,士小,2411,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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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士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福華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中,關於利息之 請求為:「自民國95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96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期 日聲明減縮為:「自民國95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參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本院應於減縮後之聲明範 圍內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原告之出版品「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廣告費用總計 新台幣(下同)7 萬2000元。雙方原約定原告替被告刊登廣 告,刊登日期分別為95年9 月23日、95年9 月26日、95 年9 月28日、95年10月6 日。原告於刊登完廣告之後,屢次向被 告催討廣告費用,並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均不獲置理。 ㈡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2000元,及自95年11月6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於言詞辯論理日到場,以其於96年3 月才接任公司,之前這間公司的事都不知道等語,為其抗辯 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暨收件 回執、統一發票4 紙、廣告委刊單、廣告報樣4 紙等件為證 ,被告則僅以不知道為由,亦未積極主張舉證,其所辯尚非 有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廣告費,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 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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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華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務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