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勞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高雄縣,有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