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小字,96年度,10號
SLEV,96,士勞小,10,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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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李昀諭即松映竹日式小吃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為 新台幣(下同)38000 元,被告應於次月5 日給付薪資予 原告。
2 嗣95年4 月間被告結束營業,尚欠原告自95年3 月1 日至 4 月15日期間1 個半月的薪資計57000 元。迭經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
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57000 元,及自95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名片、薪資明細 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358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58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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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