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6年度,1293號
SLEM,96,士簡,1293,200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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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被   告 乙○○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甲○○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9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甲○○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受僱人,均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核被告乙○○上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而被告甲 ○○及丙○○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即被告乙○○因執 行業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又被 告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即被告甲○○因執行業 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 罪,另被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即被告丙○○



因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而犯上開政府 採購法之罪,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泰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 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二)被告乙○○甲○○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渠三人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 ,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對渠三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 1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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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