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6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下
午3時45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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