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70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0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仟元
,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