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6年度,370號
CYEV,96,嘉小調,370,200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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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70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30日上午10時0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仟元
  ,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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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