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6年度,249號
NTEV,96,投補,249,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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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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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