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盛冷凍設備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9,8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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