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98號原 告 許淵亮即冠陞工程行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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