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886號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41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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