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調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