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96年度,344號
NTEV,96,埔小,344,2007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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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3日下午5時15分許,在 南投縣仁愛鄉○○村○○路33號前,先徒手嗣撿拾竹竿毆打 原告,使原告受有前胸瘀傷、前腹壁瘀傷、左腋下瘀傷、左 側臀部擦傷、右膝擦傷、枕部頭皮血腫等傷害。被告於原告 倒地後,又向原告恫嚇「你給我起來,我要打死你」、「給 你三分鐘逃命」等語,使原告深感恐懼,並受有醫藥費及精 神上之損害共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損害,為此依法請求 被告賠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毆打及恐嚇原告之事實不爭執,但因被告經濟 狀況不佳,無法負擔原告請求之金額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毆打原告,使原告受有前胸瘀傷 、前腹壁瘀傷、左腋下瘀傷、左側臀部擦傷、右膝擦傷、枕 部頭皮血腫等傷害。被告又於原告倒地後向原告恫嚇「你給 我起來,我要打死你」、「給你三分鐘逃命」等語,使原告 深感恐懼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而被告因傷害、恐嚇罪名 ,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參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易字第330號刑事卷 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毆打並恐嚇原告, 致原告受有前揭身體及精神上之傷害,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 求侵權行為人就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 就原告主張之損害金額,分述如下:
㈠原告固主張:其因受傷而支出醫藥費25,900元等語,固提出 埔里榮民醫院94年12月4日收據2紙、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



院94年12月13日醫療收據1紙、許明成牙醫診所95年2月16日 至95年3月4日醫藥費用收據4紙、佑民綜合醫院95年1月24 日收據2紙為證。然查,被告於案發後之翌日94年12月4日至 埔里榮民醫院急診就醫,當時原告主訴因被打導致胸痛、腹 痛,經醫師診斷受有前揭原告主張之傷害,但並無牙齒受損 之情形,該次急診所支付之醫藥費為1,600元一節,業據埔 里榮民醫院以96年9月12日埔醫行字第0960006497號函覆明 確,是原告所提出之許明成牙醫診所之醫療費用24,150元, 自與本件侵權行為無關。此外,被告於94年12月13日至財團 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就診,經診斷後為急性牙周炎,又於95 年1月24日因頭痛、昡暈至佑民綜合醫院就診,但經該院檢 查後認正常,此有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96年9月19日埔 基醫字第9609004A號、佑民綜合醫院96年9月7日佑院務字第 0960000205號函文各一紙在卷可參。足見原告所患之急性牙 周炎顯然非被告毆打所肇致,且被告於案發後一個半月至佑 民綜合醫院檢查頭部結果亦屬正常,是原告在上開兩所醫院 就醫所支出費用,尚非被告所應賠償之範圍。綜上,本院認 原告得請求之醫療費用應僅為埔里榮民醫院1,600元,原告 逾此數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斟酌 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而核定其金額 。經查,兩造名下除存款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二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兩造經濟狀 況、原告受傷程度、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 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5,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 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毆打原告成傷,又恐嚇原告,使原告受有共 計36,600 元(1600+35000=36600)之損害。從而,原告 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6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末原告因 本件訴訟,支出公示送達費用60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訴 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 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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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