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42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
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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