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85年度,84號
TPSM,85,台附,84,199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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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王授民
  被 上訴 人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兆宗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交附民上字
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並未聲請檢察官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且該案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後送執行在案,則刑事判決既未依法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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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