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6年度,11032號
TPPP,96,鑑,11032,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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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32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送請審議本會議
決如下
主 文
甲○○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
行政院衛生署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主治醫師,涉嫌 貪污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 起公訴,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如下:
(一)職務上行為收賄部分,許宏經等仲介業者,因同業之傳聞 ,得知被付懲戒人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條件較寬,以供仲介 業者為外籍看護工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明知 被付懲戒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願以每開立 1張 診斷證明書即交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 代價,經被付懲戒人應允後,即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之概括犯意,經診斷後開立受看護人已罹患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下稱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24項 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所得分數為30分以下之雇主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交付予仲介人 員或受看護人之家屬,仲介人員復於看診同日或翌日至被 付懲戒人之診療室內,將現金交付與被付懲戒人。 (二)違背職務行為收賄部分,另吳春柳等仲介業者,因同業之 傳聞,得知被付懲戒人可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以供仲 介業者為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看護工,明知被付懲戒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仍基於對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 ,願以每開立1張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即交付8,000元至 1萬 元不等之代價,經被付懲戒人應允後,被付懲戒人即與仲 介業者乃共同基於對於所職掌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概括 犯意聯絡,對受看護人由被付懲戒人診斷後,明知不知情 之受看護人,並非屬勞委會職訓局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 項目經鑑定重度等級以上者,亦未罹患勞委會職訓局所公 告之特定病症經評估需人長期照護 6個月以上…等,仍開 立受看護人已罹患勞委會職訓局公告之24項特定病症,且 依巴氏量表評分所得分數為30分以下之不實雇主申請聘僱 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交付予仲介業者或受看護人之家屬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 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 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送附件證據(影本在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8654號起訴書 。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身不為良相,願為良醫,自67年成為外科醫師以來,不開不 必要開的刀,開必須開的刀,完全衡量患者的安危,可以開 的診斷書申辯人一定開,不欺騙患者,不可以開的診斷書申 辯人一定向患者或家屬解釋不能開的理由。外勞診斷書,有 許多醫師明知可開,為了怕麻煩,欺騙患者或家屬不敢開, 造成醫病關係不佳。患者大罵醫師沒醫德,申辯人勇於任事 ,對於不可開的外勞診斷書申辯人一定會向患者或家屬解釋 不開的理由。至於可以開的外勞診斷書,申辯人一定開,所 以申辯人可以說是一代良醫。
二、起訴書第4、5頁說93.11.11下午 3時25分林麗玲以白紙包裹 1 萬元交申辯人收受,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員當場查 獲,純屬沒有。事實上93.11.11下午 4時30分調查員到本院 外科診間持搜索票,申辯人口袋有3萬7,000元加上許多銅板 ,是申辯人個人的零用金。調查員要申辯人拿出3萬7,000元 扣押,在起訴書中隻字不提,申辯人沒有收錢,檢察官說申 辯人是現行犯與事實不符。
三、申辯人每天騎機車由彰化市至埔心鄉上下班,生活簡單樸實 ,不追求個人享受,申辯人沒必要也沒有向患者或他人收錢 的動機。
四、檢察官在起訴書說陳李金花等10個患者,申辯人有違背職務 行為,申辯人希望公懲會一定要給我一個機會,帶著患者的 病歷、胸部X光腰椎正面、側面及本院X光醫師的報告,到貴 會報告說明病情。
五、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緩 刑 5年的情況說明如下:87年國家施行醫藥分業處方釋出當 時,謝永豐院長大力向全體醫師宣導配合政策,全院共有18 位醫師配合,彰化調查站傳訊 9位醫師,檢察官依貪污罪起 訴謝永豐院長、梁垠盤醫師、甲○○醫師及白素貞(帶患者 至本院處方釋出的藥師)共 4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 謝永豐貪污10年,罰100萬元;白素貞貪污10年,罰100萬元 ;梁垠盤偽造文書1年10月,緩刑5年;申辯人偽造文書 1年 10 月,緩刑5年。由於申辯人沒有上訴,所以判刑確定,公



懲會有傳申辯人去說明,委員笑笑的對申辯人說「你沒上訴 ,所以要記過,但我知道你們都是好醫師」。謝永豐及梁垠 盤因上訴,所以公懲會停止審議程序,白素貞不是公務員, 所以沒有送公懲會。
六、二審判謝永豐、梁垠盤無罪;白素貞詐欺2年,緩刑5年。二 審檢察官不服,上訴至三審發回更一審,依舊判謝永豐、梁 垠盤無罪;白素貞詐欺2年,緩刑5年,更一審檢察官不服上 訴至三審,目前更二審審理中。現在謝永豐花蓮醫院顧問醫 師,申辯人彰化醫院從星期一至星期六共看11節體檢室專任 醫師。院方調整申辯人的職務不看外科,申辯人已習慣了, 目前職務上對本院是有貢獻的。梁垠盤目前是彰化醫院高年 科主任兼星期四上午內科體檢醫師。
七、隨著時勢的潮流,公營事業民營化,刑法已歷經15年的討論 ,於94.1.6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95.7.1施行,刑法大幅修定 案,醫師的醫療行為,公私立醫院都一樣,沒有不同,公立 醫院醫師所有的醫療行為應該排除適用公務員範圍。既然不 是公務員適用範圍,就不會有求刑無期徒刑及罰金 1,000萬 元。
八、申辯人今年52歲,願意遵守院方安排的體檢業務,盡忠職守 ,直至滿65歲才退休。申辯人一定記取上次不上訴的教訓, 申辯人一定上訴到底。申辯人相信必定無罪,願留在彰化醫 院工作。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主治醫師,因知國人對家庭外籍看護工需求殷切,且部分受看護人因所罹患之病症非規定之「特定病症」或病情未達巴氏量表30分以下之程度,致未能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許可,認有機可乘且有利可圖,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機會向仲介業者表示其願意以每張新臺幣(下同)8,000元或1萬元之代價,協助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背面即為巴氏量表,以下統稱診斷證明書)。仲介業者吳春柳葉振忠施純情楊長奇張貴枝詹惠珍、林麗玲、金明寬、洪紹文、曾慈芬李偉碩吳菊芬陳柏如、陳惠那等人,因知被付懲戒人可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以供仲介業者為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於92年12月間至93年11月間,仲介業者自行或轉囑受看護人之家屬將受看護人帶至彰化醫院門診就診,待受看護人掛號門診,被付懲戒人於簡單詢問受看護人或家屬關於受看護人之狀況後,明知受看護人,並非屬勞委會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亦未罹患勞委會所公告之特定病症經



評估需人長期照護 6個月以上,或其餘24項特定病症經巴氏量表評分為30分以下者,仍在未經必要之檢驗、診斷,亦未就巴氏量表所列項目逐一向受看護人或其家屬詢問之情況下,逕行開立受看護人已罹患勞委會公告之24項特定病症,且依巴氏量表評分所得分數為30分以下之不實診斷證明書,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並交付予在場之知情仲介業者或受看護人之家屬,足以生損害於勞委會對家庭外籍看護工管理之正確性、彰化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嗣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進行偵查,而於93年11月11日下午 3時25分,仲介業者杜承澤、林麗玲偕同受看護人家屬邱明璟及受看護人邱詹葉至彰化醫院由被付懲戒人看診,林麗玲趁無人注意之際,將 1萬元交付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並由被付懲戒人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交付予林麗玲後,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員當場查獲,並扣得被付懲戒人當場收受取得所有之現金 1萬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論以「甲○○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96年9月3日判決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8654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165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 85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 9月27日96中分通刑遠96上訴855字第14111號判決確定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並無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亦無收受仲介業者 1萬元,起訴書指被付懲戒人為現行犯,與事實不符云云,已為確定刑事判決所不採。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行為,堪以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又被付懲戒人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雖非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仍屬該法規範之公務員,得為懲戒之對象,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委 員 簡 朝 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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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