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1538號
NHEV,96,湖簡,1538,200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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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湖簡字第153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可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1、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案外人耐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耐得公司)背書,以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行為付款人, 發票日95年8 月31日,票號CK0000000 ,面額新台幣(以下 同)240 萬元之支票一張,屆時經原告於95年9 月13日提示 ,竟因被告撤銷付款委託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
2、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乃因耐得公司原向原告借款400 多萬元, 嗣又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積欠原告1,000 多萬元,耐得公 司旋持系爭支票背書後交付給原告,不足額部分並拿一些晶 片來做抵押,目前欠款耐得公司均未清償。原告取得系爭支 票時,發票人的大小章都已蓋妥,是一張記載完成的支票。 3、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對於系爭支票是被告公司的票、發票人之公司章也是被告公 司章、所載金額、日期、受款人也都是被告填寫的不爭執, 然系爭支票上當時並未蓋「丁○○」的私人章,所以形式要 件尚未記載完成,被告並沒有要將系爭支票交付給耐得公司 去提示付款的意思,故被告無庸負票據上之責任。



2、請求傳訊證人丁○○(被告公司前總經理)、戊○○(耐得 公司負責人)陳冠宇(耐得公司總經理)、甲○○(原告公 司負責人)。
三、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傳訊證人丁○○(被告公司前總經理)、 戊○○(耐得公司負責人)陳冠宇(耐得公司總經理)、甲 ○○(原告公司負責人)。惟僅丁○○到庭作證。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一紙為證,被告對於對於系爭支票乃被告公司的支票、發票 人之公司章也是被告公司章、所載金額、日期、受款人也都 是被告填寫的等情均不爭執,惟以系爭支票上當時並未蓋「 丁○○」的私人章,所以形式要件尚未記載完成云云置辯。 2、經查證人丁○○(被告公司前總經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當時耐得公司在95年4 月時向我借本案系爭支票一張, 上面的字跡都是我寫的沒有錯,發票人處我只蓋了公司大章 ,未蓋負責人小章,耐得公司總共簽發四張支票加起來面額 也為240 萬元的支票給我握執,約定三天內會把本案系爭支 票還我,當時好像是禮拜二,並未告訴我借票的原因,同時 我有告訴他這張支票不能挪作他用,耐得公司並寫一張確定 不會挪作他用的聲明,我在星期五向耐得公司要本案系爭借 給他的支票的時候,他找了很多理由推託說要延幾天在還, 後來我才知道耐得公司拿本案系爭支票去跟原告借錢,耐得 公司後來要我去跟原告談,但是談不出結果,我知道他們之 前債權債務關係很複雜。」、「(何時蓋丁○○的小章?) 我剛剛記錯了,系爭支票應該是交給耐得公司時,就已經蓋 好公司大章及我私人的小章,但我私人的該小章並非發票章 ,只是我私人用的印章。」並提出耐得公司負責人戊○○在 系爭支票影本上簽收【耐得佘95.4.26 】之收據回條一紙為 證。次查該簽收回條上之發票人處已蓋妥原告之公司章及丁 ○○之小章,與本案之系爭支票完全相符,足徵證人丁○○ 之證言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空言所辯系爭支票係記載不完 全之支票云云,顯無足採。
3、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又執票人向票 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 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97條第1 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40 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95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本件係就本於票據請求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24,76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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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耐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