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建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鑑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鑑峰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86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379,1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 元,
扣除前繳納裁判費23,869元外,尚應補繳50,1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50,1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表
一、遷讓房屋部分:
(一)桃園縣楊梅鎮○○路543、545號:依原告陳報95年度房屋
稅繳款書,課稅現值為1,193,100元。
(二)桃園縣楊梅鎮○○路535號:依原告陳報95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課稅現值為2,824,100元。
(三)桃園縣楊梅鎮○○路541號:依原告陳報95年度房屋稅轉
帳繳納證明,課稅現值為1,051,900元。
二、合併請求給付租金部分:
(一)原告建言有限公司受領部分:580,000元。
(二)原告乙○○受領部分:1,730,000元。
三、合計:7,37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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