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宜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