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508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即大欣盒餐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