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3982號
SJEV,96,重小,3982,200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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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982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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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