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1903號
FSEV,96,鳳簡,1903,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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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9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96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繳款明細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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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