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1289號
FSEV,96,鳳簡,1289,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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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何俊生即元溢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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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