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289號原 告 何俊生即元溢汽車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被 告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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