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二郎 律師
張惟桔 會計師
王元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九六000五一六八0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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