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6年度,868號
KSEV,96,雄調,868,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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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整。
  給付方法:
  1.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已給付壹拾萬元。九十
   六年十一月七日當場給付伍萬元。簽名:丙○○
  2.餘額自九十六年十二月起自九十七年五月止按月於每月十
   日前各給付壹萬元、九十七年六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參仟元、九十七年十二月起
   至九十九年七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
   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前給付壹萬貳仟元。如有一期不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3.上述之餘額肆拾伍萬元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代理人丙○○
   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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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