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8383號
KSEV,96,雄簡,8383,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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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聖文
被   告 甲○○即王加文)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38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1日下午3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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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