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恩工程有限公司、晉欣營造有限公司間
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21,83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上訴人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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