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6年度,1107號
KSEV,96,雄小調,1107,200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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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10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7 日下午4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解爭議: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
  。
  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2 月28日前清償完畢。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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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