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96年度,68號
KMEV,96,城小,68,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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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6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參拾肆元,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民國94年1月25日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結帳日93年1月18日起至94年9月18日止,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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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