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調字,96年度,311號
FYEV,96,豐小調,311,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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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三條但書第一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標的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依法視為 調解之聲請;惟相對人業已提起反訴,此有反訴起訴狀乙紙 在卷可稽,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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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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