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96年度,123號
HUEV,96,虎簡調,123,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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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調字第123號
原   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呂育哲即安康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關西鎮○○里○ 鄰○○街150 巷9 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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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