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6年度,98號
KSDV,96,移調,98,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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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相 對 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建欽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9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郭瓊徽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張文雪律師 到
  相   對   人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陳旻沂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在聯合
     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高屏地區地方版第一版以
     十公分乘十五公分之版面刊登道歉聲明各一天。道歉
     聲明內容如下:「道歉人甲○○(又稱達摩)於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間,以國立旗
     山農工教師會及本人(或達摩)名義,於全國教師會
     、高雄縣教師會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等網站
     以與事實有不符之內容刊登文章損及乙○○校長之名
     譽,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發佈新聞稿及接受記者
     訪問時,以與事實有不符之言論批評乙○○校長違法
     、不適任,造成對乙○○校長之困擾,並造成外界對
     乙○○校長之負面印象,本人謹此向乙○○校長申致
     歉意。
   二、相對人願於首次刊登報紙之同時,在全國教師會網站
     、高雄縣教師會網站、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站刊登上開道歉聲明,並將刊登網站內容列印後交予
     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張文雪律師
       相對人:甲○○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陳旻沂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九號)裁
   判費三分之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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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