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1469號
KSDV,96,審訴,1469,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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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傅正行即全國企業行
      丁○○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傅正行即全國企業行(下稱傅正行)邀同被 告丁○○曾克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 月31日向伊 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 表二所示。詎傅正行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息日, 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曾克愉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 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 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傅正行因未依約繳 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曾克 愉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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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合計917,0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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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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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7,023元 │95.12.01 │年息8.04% │96.01.0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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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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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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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傅正行即全國│丁○○、 │1,500,000 │94.08.31~│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5.11.30 │




│ │企業行 │曾克愉 │元 │97.08.30 │加年息4.05%機 │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分36期平均│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 │攤還本息 │約時之利率為3.│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99%,加計4.05%│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後,合計為8.04│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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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