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佑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於聲 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88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 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6497號執行查封後,迄未起訴,則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