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7103號
KSDV,96,促,97103,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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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7103號
債 權 人 永昌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零壹拾肆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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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