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6334號
KSDV,96,促,96334,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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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6334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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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