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633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