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5627號
KSDV,96,促,95627,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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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56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債 務 人 蔡德興即旺財企業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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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