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5504號
KSDV,96,促,95504,20071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55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即有倫企業社
債 務 人 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肆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
  捌元⑵肆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⑴十
  月八日⑵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⑴十一月九日⑵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