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4001號
KSDV,96,促,94001,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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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400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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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