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91900號
KSDV,96,促,91900,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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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919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獎達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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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獎達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