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9497號
KSDV,96,促,89497,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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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94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陳姿惠即正大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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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