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7916號
KSDV,96,促,87916,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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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916號
債 權 人 弼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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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弼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