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7404號
KSDV,96,促,87404,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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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740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逸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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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