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4598號
KSDV,96,促,84598,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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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4598號
債 權 人 高傑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和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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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傑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