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6311號
KSDV,96,促,76311,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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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6311號
債 權 人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毅勤通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毅勤通信工程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28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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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